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志工人員志願服務暨招募計畫
一、 | 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 (二)本所96年6月13日修正之「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設置志工人員服務要點」。 |
二、 | 目的: (一)為加強便民服務,擴大社會團體及個人參與社會服務工作。 (二)善用社會資源,鼓勵熱心人士參與地政志願服務工作,協助推動地政服務、宣導工作。 (三)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擴大服務層面並紓解地政人力之不足。 |
三、 |
招募事宜:
(二)招募對象:
(三)招募方式:運用本所網頁或張貼公告、海報宣傳。 |
四、 | 志工甄選方式: 由申請人填具志願服務志工申請表(如附件),送交本所第四課(研考),就熟諳地政法令、品行端正、通曉國、台語並具高度服務熱誠、熱心公益之對象擇優遴選,報請主任核定後任用之。若人數不足,則視需要另循招募管道並延長招募期間,嗣後另視需要,不定期辦理招募 |
五、 | 服務地點: 本所服務台(包括1~2樓)。 |
六、 | 服務項目: 配合本所業務需要,協助服務台辦理下列為民服務工作: (一)土地、建物登記法令諮詢(但對於不熟悉之地政法令應向本所有關人員查詢清楚後才可向民眾解說,避免滋生困擾)。 (二)指導民眾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地價謄本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三)協助殘障或不識字民眾填寫各類謄本、申請書表,並予優先辦理。 (四)引導民眾洽公,並提供茶水、使用便民服務設施(如老花眼鏡、飲水機、書報...等)。 (五)其他一般性可協助民眾處理之工作。 |
七、 | 服務規範: (一)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志工人員協助推動有關為民服務工作,應受本所指導與監督。 (三)服務民眾要恪遵法令,不可利用職務向民眾索取收受酬勞或贈品。 (四)不得假藉名義在外招搖或涉及不法情事。 (五)對於不熟悉之地政法令須向本所有關人員查詢清楚後才可向民眾解說避免茲生困擾。 (六)志工人員服務範圍以本所所訂服務項目為原則,不得提供任何非關為民服務項目之行為。 (七)對於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八)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証。 |
八、 | 工作管理與分配: (一)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及紀錄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蹟…等登記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二)對於完成教育訓練志願從事地政類志工,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得申請補發。 (二)每三小時為一班,每位志工以每週服務一班為原則;就各志工時間狀況及意願安排輪值秩序,每班一人,由本所排定輪值表,照表實施。 (三)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7:00。 (四)輪值表排定後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告知專責人員,以協調代理人員。 (五)志願服務人員從事服務時應遵守服務守則,注意服裝儀容整潔,按時簽到、退,配戴志工人員識別証,並著志工人員背心。 |
九、 | 知能訓練: (一)本所辦理各項講習會或教育訓練,志願服務人員得視需要自由參加。 (二)新到任志願工作人員,由專責人員帶領介紹本所環境,實施職前講習以了解工作性質。 (三)上級單位舉辦之志工基礎訓練,志願工作人員得視需要自由參加。 |
十、 | 福利: (一)志願服務工作為無給職。 (二)本所志工皆辦理平安保險。 (三)志工得參加本所各項聯誼活動。 |
十一、 | 獎勵: (一)志工人員服務表現優良者,於志工座談會中表揚。 (二)年度內服務績效優良符合公開表揚條件者,經本所推薦由縣府予以公開表揚,或推薦參加內政部獎勵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選拔。 |
十二、 | 志工均為無給職,有關志工福利或所需經費之支出由本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
十三、 |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時,得隨時補充並奉主任核可後修正之。 |
十四、 | 本計畫奉主任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